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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了社保=签了劳动合同?两者不能等同,这么做要赔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3-07-11 01:19:02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潮新闻客户端记者王乃召通讯员范春娣唐学基


【资料图】

前不久,崔先生与同事发生矛盾愤而离职,离职时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后者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已给崔先生缴纳社保,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说法对吗?

近日,经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这起纠纷有了结果。

今年1月29日,崔先生入职杭州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入职后,公司与他口头约定了工资。6月27日,崔先生在工作中和业务组长发生分歧,一气之下提出辞职。

结算工资时,崔先生提出:自己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这一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崔先生当日便向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7月3日,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仲裁委展开了调解。

约谈中,公司坚称,已为崔先生缴纳社保,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应视作已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向崔先生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员据理释法,表示公司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两个法律概念、两项法定义务,互不影响。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缴纳社保的事实虽然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当向崔先生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辩解,由于崔先生入职时,正逢春节后刚上班,事情多,加之崔先生又是熟人介绍,事情一忙就耽误了签合同。崔先生既然懂法,却没有及时提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负有责任。

仲裁员指出,崔先生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事实。至于公司提出的崔先生没有履行提醒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据此免责,还是要为自己工作疏忽犯下的错误“买单”。

最终,在仲裁员的宣教下,该公司承认了错误并赔礼道歉,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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